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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家达集资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宋家达,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79********,满族,初中文化,原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在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镇**委**组。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家达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宋家达伙同李**、刘**、韩**(另案处理)等人,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虚构“车辆质押借款”标的和资金借款人,利用网站、打电话、加入QQ群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13%左右的固定年化收益,骗取3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3,402.19元后逃匿,至案发前尚余1,908,228.07元无法归还。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宋家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同案关系人韩**、刘**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被告人宋家达通过公开宣传虚假的企业合作、车辆质押,承诺固定收益,骗取不特定社会公众资金的事实。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史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穗实财富宣传资料、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公司对外虚构“车辆质押借款”标的和资金借款人,利用网站、电话、加入QQ群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承诺固定年化收益,骗取被害人集资款的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卢某某、李某乙、王某丙、刘某乙等人的陈述,报案书、车辆质押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实**公司通过向虚假宣传,承诺固定收益,骗取其集资款的事实。

4.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宋家达参与骗取不特定公众资金的数额。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关系人刘**、韩**均已因涉案事实被判处集资诈骗罪。

6.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家达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宋家达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家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家达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奇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家达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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