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三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现无业,云南省腾冲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街**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95********,汉族,中专文化,现在自贡市**房产中介工作,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家俊,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94********,汉族,小学文化,现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号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8年3月26日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1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组**栋**单元**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宋家俊、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在自贡市高新区华商国际城livhouse酒吧喝酒时,罗某某认为自己找王某某喝酒时未被理睬,且王某某踩到了自己的脚,遂心生不满。随后,罗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宋家俊、吴某某(男,17岁,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打架,宋家俊邀约被告人余某某一同前往。2019年12月1日1时许,在livhouse酒吧外,宋家俊与被害人唐某某因上述矛盾发生口角并互殴,随后罗某某、张某某、宋家俊、余某某、吴某某等人一同对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某某、王某某、唐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唐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宋家俊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4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二、证人陈某某、练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宋家俊、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六、搜查、辨认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七、监控视频、电子数据及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宋家俊、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宋家俊、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宋家俊、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宋家俊、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宋家俊、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宋家俊、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家俊、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康
检察官助理:赖誉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宋家俊、余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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