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以来,被告人宋某某以帮助小孩入校读书为名,通过陈某某骗取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10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5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5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6500元;通过赵某乙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20000元 ;通过赵某丙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及汪某某人民币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常某某、陈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9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金林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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