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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以来,被告人宋某某以帮助小孩入校读书为名,通过陈某某骗取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10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5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5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6500元;通过赵某乙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20000元 ;通过赵某丙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及汪某某人民币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常某某、陈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9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金林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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