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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职务侵占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0********,汉族,初中毕业,原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杞县**公司保险代理,住杞县**乡**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某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在2008年至2016年9月29日担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杞县**公司保险代理期间,利用其代理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29起,与该公司相关人员串通进行虚假理赔从该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共计1,657,740余元。案发后退回赃款1,167,870.14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表现证明、抓获证明、宋某某虚假理赔清单、个人代理合同、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宋某某虚假理赔案件所使用和伪造的相关书证材料;2、证人董某某、程某某、徐某某等13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该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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