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宋大兴,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本案本院于2000年5月1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大兴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被告人宋大兴与朱某某(已判刑)商量,准备拐骗妇女到江苏出卖赚钱。1996年农历3-4月的一天,朱某某以外出打工为名,骗得本县泼机镇李官营村女青年即被害人宋某某的同意,将宋某某拐带至宋大兴家,由被告人宋大兴带到江苏省海安县西场镇爱国村,将宋某某卖给该村村民刘某甲为妻,得币3500元。同年5、6月,被告人宋大兴用同样手段将镇雄县果珠乡果珠村女青年邓某某拐骗至江苏省海安县西场镇爱国村,卖给该村村民杨某某为妻,得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宋某某、邓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宋大兴的供述与辩解;3、相关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大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大兴属主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3-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宋大兴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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