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6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采用托运方式从西双版纳运输毒品前往武汉,在景洪市嘎洒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托运的包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746.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746.52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9)官公司鉴字第D044号、昆明市公安鉴定中心出具(昆)公(司)鉴(理)字[2019]D0637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19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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