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安阳市**公司工作,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艳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民,住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翟艳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王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任务讲师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升级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人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1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人民币,下同)、118元、159元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98元等,推广人员分成55-75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元不等。该诈骗集团涉及被害人上百万人,其中台州市椒江区被害人有陈某某、黄某某等人。
被告人宋某某为该集团中的一次培训老师,被骗会员缴费99元其分成15元不等,自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10月24日共分成获利5.86万元,期间参与诈骗数额38.67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某为该集团中的一次培训老师,被骗会员缴费99元其分成15元不等,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共分成获利2.61万元,期间参与诈骗数额19.95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为该集团中的一次培训老师,被骗会员缴费99元其分成15元不等,自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9月12日共分成获利2.57万元,期间参与诈骗16.96万余元。
被告人翟艳玲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被骗会员缴费99元其分成55元不等,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11月6日共分成获利3.34万元,期间参与诈骗数额6万余元。
2019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曲沟镇派出所投案;2019年9月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村**号家中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安阳县曲沟镇新城**小区**号楼外主动向民警投案;2019年11月21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翟艳玲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前所派出所投案。后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翟艳玲均退出个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毛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翟艳玲及同案人阮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程某某、孙某某、严某某等人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5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翟艳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翟艳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翟艳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翟艳玲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胜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联系电话1509004****)、郭某某(联系电话1862383****)、李某某(联系电话1873829****)、翟艳玲(联系电话1503998****)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5册、检察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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