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6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驼背佬”(在逃)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店后门,盗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鑫达牌电动三轮车。经价格认定,价值216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梅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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