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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5年4月25日、2015年8月20日、2015年11月20日分别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8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城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8年10月27日、2019年1月2日分别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9年3月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1月3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2019年6月2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因对其弟弟宋某某因的鉴定不服,2009年以来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多次行政拘留,2016年3月宋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二年。2018年3月7日宋某某刑满释放后,继续对其弟弟死因不服及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给予自己判刑和行政拘留不服,为给当地政府制造压力扩大影响,又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宋某某到北京越级上访9次,其中到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地区非访3次,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1次,被永定分局行政拘留2次。迫于信访维稳压力,新桥镇人民政府每次按规定都需要派出工作人员去北京劝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钱财,在此期间新桥镇政府9次进京劝返宋某某花费共计100065元,耗费干部工时84日,严重扰乱新桥镇人民政府的正常的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

2.证人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婕妤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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