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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01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从西大桥开往铁路局方向的64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挎包内人民币805元及票据一张,被盗款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人民币805元及票据一张;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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