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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刘某某等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住山东省邹平县**镇****号。因涉嫌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3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3********,汉族,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住山西省河津市**小区**栋**室,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94********,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社区,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7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8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7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自行编程开发了《神途》游戏外挂程序,该程序具有“自动打怪、自动拾捡物品、自动挖矿、自动购买物品、自动回收物品、遇到玩家和怪物使用指定的物品和技能”等神途游戏本身不具备的功能。

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微信等途径以每个激活码30元、4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等人销售《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及相应的激活码,共售出《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及相应的激活码5000余个,销售收入136185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将从被告人宋某某处购买的《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及激活码,通过QQ、微信等途径加价向丁某某人等人,共售出《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及相应的激活码1500余个,销售收入63660元,获利27302.5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将从被告人宋某某处购买的《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及激活码,通过QQ、微信等途径加价向刘某某人等人,共售出《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及相应的激活码380余个,销售收入14262元,获利5785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从论坛上购买及自行编程的方式开发了《神途》游戏外挂程序,该程序具有“提高移动速度、提高攻击速度、自动吃药、自动拾捡物品、回程保护、一键放多个技能、高效打怪”等《神途》游戏本身不具有的功能。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微信等途径向刘某某等人销售《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及相应的激活码200余个,销售收入17918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利12403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5515元。

经鉴定,上述《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属于破坏性程序。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宋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取得杭州**有限公司的谅解。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五名被告人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19年9月23日

附:

    1.五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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