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44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1993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5月2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8月9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14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关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 1996年2月l日因犯抢劫罪被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5月2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l2年8月9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14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 2020年8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01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年4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 2020年8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卫林,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8********,汉族,小学,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村**号。因本案于 2020年8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杨关龙、何建永、陈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杨关龙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恒源建材厂**路口,冒充派出所民警,以嫖娼要罚款、拘留为由向被害人陶**招摇撞骗,后因被害人识破骗局而未实际骗得财物。
2、2020年8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杨关龙、何建永、陈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路附近***商场旁,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500元。
3、2020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杨关龙、 何建永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路**公路处,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元。
4、2020年8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杨关龙、何建永、陈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路与**国道,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元。
5、2020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杨关龙、何建永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路**路以东处,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60元。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杨关龙招摇撞骗5次,骗得人民币合计1660元,其中被告人何建永参与招摇撞骗4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招摇撞骗2次。
2020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路**路口被警察抓获归案;2020年8月24日12时某某,被告人杨关龙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路被警察抓获归案;2020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何建永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路被警察抓获归案;2020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小区内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均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照片、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到案经过;
3、被害人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杨关龙、何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关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杨关龙、何某某、陈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杨关龙、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杨关龙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宋某某、杨关龙、何某某、陈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 冯某某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杨关龙、何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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