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宋全义,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现居住地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宿舍。1994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因犯诈骗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全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10日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宋全义在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街道村大合隆道口天山烧烤店内,虚构自己能够帮助被害人于某甲儿子于某乙办理长春市公安局协警工作,需要人情费为由,多次诈骗于某甲、于某乙,共计诈骗财物34480元及活鸡、鞭炮等物品,期间被告人宋全义虚构自己能够低价帮助于某乙购买长春市公安局扣押车辆,需要交纳定金为由,诈骗于某乙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全义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人孟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于某甲农业银行(账号户名62133605300********)交易明细清单、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宋全义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全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全义假借帮助办工作、低价购买车辆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四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全义1994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未执行刑罚十年九个月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于2014年7月20日执行期满释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全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环宇
检察官助理 赵宗龙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全义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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