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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31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街道**村**号,现住址浙江省象山县**街道**村**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为某某项目部一标段副总的身份,以承诺分包工程的名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先后骗取章某某25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王某某3万元,以上共计诈骗金额28万元被宋某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家属退赔给被害人王某某3万元并获得其谅解,退赔给章某某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借条、银行流水、身份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 手机电子勘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夏甜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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