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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华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宋某华,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68********,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景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19年9月20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3日一次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5日二次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华与被害人宋某甲系兄弟,两家相邻,但双方长期存在矛盾。2019年3月3日被害人宋某甲因琐事将被告人宋某华家磨坊瓦片拷坏,经景东县公安局大朝山派出所调解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15日内由宋某甲帮宋某华家磨面房瓦片修缮好。直到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宋某甲不但未履行调解内容,而且在自家院子咒骂被告人宋某华一夜。2019年4月19日58时,被害人宋某甲因不满其妻子张某某劝其不要继续咒骂宋某华家,遂对张某某打骂,并将张某某推到被告人宋某华家牛厩,对张某某进行推搡。被告人宋某华及妻子苏某某看到后,苏某某上前劝阻,被害人宋某甲立即调头回家拿着一把铁锹冲到宋某华家中欲殴打宋某华。张某某、苏某某两人见状因害怕二人各自跑离宋某华家,被告人宋某华因害怕往自己跑上二楼楼梯跑,被害人宋某甲手持铁锹追上楼梯,并用铁锹桶已跑到二楼楼梯口的宋某华,于是宋某华从楼梯口随手拿了一块方形木块予以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宋某华用该木块击打了宋某甲头部,并用木块将宋某甲手中的铁锹打落到楼梯底层路面,但宋某甲并未停手,而是扑向站在楼梯上方的宋某华,并用手抓宋某华的一只脚欲将宋某华拉下楼梯,宋某华见状随手重新拿了一根长形条状木块向宋某甲头部、背部击打,直到宋某甲放手。被害人宋某甲因在楼梯上与被告人宋某华打斗中受伤从楼梯上下来后,摔倒在楼梯下面的水泥地上,但仍在嘴里仍继续咒骂宋某华,于是宋某华拿着长条状木块走下楼梯,走到宋某甲身旁,用长条状木块往宋某甲面部连续击打数下致其死亡。在被害人宋某甲死亡后,被告人宋某华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割宋某甲生殖器,后被赶到现场的宋某乙制止。当日8时30分,宋某丙接到苏某某的电话后立即报警,9时20分,景东县公安局大朝山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宋某华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宋某甲系被他人钝器打击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华在家等候未逃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现场等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证据;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侦查阶段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华在知道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属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宋某甲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可以从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华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誉闻

2020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华现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DVD光碟2碟;

3.涉案物品扣押于景东县公安局;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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