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6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曾任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其辩护人韦某某、商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北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期间,利用其主管、负责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干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相关案件的办理、处理中,为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非法收受请托人姚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杨某甲、陆某某、成某某、朱某甲、恽某某、杨某乙、沈某某、汪某某、朱某乙、陈某甲、王某甲贿送的现金、香烟卡、购物卡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56454元,用于其个人消费等。
1.2009年年底,被告人宋某某接受姚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参与金某甲职务犯罪案件通案、讨论时,提出了对金某甲判决有利的意见。2010年至2019年,宋某某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姚某某贿送的香烟卡10张,共计50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8160元。
(1)2010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姚某某公司等地先后6次收受姚某某贿送的香烟卡6张、每张面值5条软中华香烟,共计30条,价值人民币16500元。
(2)2016年、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宋某某在姚某某公司等地先后2次收受姚某某贿送的香烟卡4张,每张面值5条软中华香烟,共计20条,价值人民币11660元。
2.2010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接受徐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参与卞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审委会讨论时,提出了对卞某某判决有利的意见。期间,宋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徐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3.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某接受周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参与潘某某受贿案通案、讨论时,提出了对潘某某判决有利的意见。2010年至2019年,宋某某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周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软中华香烟1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6666元。
(1)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周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1年年初,被告人宋某某在周某某公司收受周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3)2011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周某某公司等地,先后6次收受周某某贿送的软中华香烟12条,价值人民币6666元。
(4)2018年、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周某某公司,先后2次收受周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4.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某某接受杨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钱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杨某甲申请执行案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宋某某先后2次收受杨某甲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
(1)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某某接受杨某甲的请托,违规干预钱某某寻衅滋事案的办理,向承办法官说情打招呼,并同意从轻处理钱某某的意见。2010年5月,宋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水木年华小区门口,收受杨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
(2)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某某接受杨某甲的请托,违规干预新北法院办理的杨某甲申请执行案,向相关法官说情打招呼,要求加大执行力度和速度。2014年下半年,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杨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5.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某某接受陆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甘某某诈骗案上,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高某某受贿案等案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宋某某多次非法收受陆某某为请托和感谢其帮忙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软中华香烟25条、冬虫夏草(硬和润)香烟5条,共计价值人民币66200元。
(1)2011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接受陆某某的请托,在甘某某诈骗案上,向承办法官说情打招呼,在参与通案时,提出对甘某某判决有利的意见。2011年12月,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陆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016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接受陆某某的请托,违规干预新北法院办理的高某某受贿案,向相关法官说情打招呼。期间,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陆某某贿送的香烟卡1张,面值10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5830元。
(3)2016年6、7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常州市翠竹新村小区,收受陆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4)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3次收受陆某某贿送的香烟卡3张,每张面值5条软中华香烟,共计15条,价值人民币8250元。
(5)2016年、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2次收受陆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6)2019年春节,被告人宋某某在常州市中央花园小区附近,收受陆某某贿送的冬虫夏草(硬和润)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2120元。
6.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某某接受成某某的请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干预陈某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史某某非法经营案的办理,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宋某某收受成某某贿送的购物卡90张,共计价值人民币330000元。
(1)2013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接受成某某的请托,违规干预常州市武进区司法机关办理的陈某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向相关检察官、法官说情打招呼。2013年6月,宋某某在新北区汉江路“红酒房”酒庄内,收受成某某贿送的泰富购物卡60张,每张面值5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00元。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某接受成某某的请托,违规干预新北法院办理的史某某非法经营案,向相关法官说情打招呼。2018年2月,宋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德春生态园内,收受成某某贿送的泰富购物卡30张,每张面值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0元。
7.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某某接受朱某甲的请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干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朱某甲行贿案、计某某受贿案,向相关法官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宋某某收受朱某甲贿送的黄金叶天叶香烟65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4096元。
(1)2015年年底,被告人宋某某在朱某甲公司,收受朱某甲贿送的香烟卡3张,每张面值1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共计30条,价值人民币20352元。
(2)2016年年初,被告人宋某某在朱某甲的红木家具厂,收受朱某甲贿送的黄金叶天叶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6784元。
(3)2017年年初,被告人宋某某在朱某甲的红木家具厂,收受朱某甲贿送的黄金叶天叶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392元。
(4)2017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朱某甲公司,收受朱某甲贿送的香烟卡2张,每张面值1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共计20条,价值人民币13568元。
8.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某接受邵某某、恽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干预新北法院办理的恽某某行贿案,向该案承办法官说情打招呼,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2017年年底,宋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水乡人家”饭店停车场,收受恽某某贿送的黄金叶天叶香烟2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3568元。
9.2018年年初,被告人宋某某接受杨某乙的请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干预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杨某丙妨害公务案,向相关法官说情打招呼,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年初,宋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虹景花园小区附近收受杨某乙贿送的香烟卡4张,每张面值2条软中华香烟,共计8条,价值人民币4664元。
10.2018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接受沈某某的请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干预新北法院办理的杨某丁诈骗案,向相关法官说情打招呼,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8月,宋某某在常州市翠竹新村新金港浴室门口,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11.2018年9月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宋某某接受汪某某的请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干预新北法院办理的汪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在审判阶段,向承办法官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在税务稽查局处理阶段,为了让汪某某可以减免罚金,向相关税务人员说情打招呼,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宋某某收受汪某某贿送的香烟卡24张、共计240条软中华香烟,现金人民币40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79920元。
(1)2018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新北区良缘大酒店停车场,收受汪某某贿送的香烟卡2张,每张面值10条软中华香烟,共计20条,价值人民币11660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汪某某位于常州市金坛区的厂里,收受汪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新北区中央花园附近,收受汪某某贿送的香烟卡8张,每张面值10条软中华香烟,共计80条,价值人民币46640元。
(4)2018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收受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
(5)2018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新北区中央花园附近,收受汪某某贿送的香烟卡12张,每张面值10条软中华香烟,共计120条,价值人民币69960元。
(6)2019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新北法院附近,收受汪某某贿送的香烟卡2张,每张面值10条软中华香烟,共计20条,价值人民币11660元。
12.2018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接受朱某乙的请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干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朱某乙申请执行案,向相关法官说情打招呼,要求加大执行的力度和速度,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宋某某收受朱某乙贿送的黄金叶天叶香烟6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0704元。
(1)2018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中央花园附近,收受朱某乙贿送的3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卡,价值人民币20352元。
(2)2018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中央花园附近,收受朱某乙贿送的3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卡,价值人民币20352元。
13.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某某接受陈某甲的请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干预新北法院办理的陈某甲申请执行案,向相关法官说情打招呼,并请托在执行款分配时对陈某甲予以照顾,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宋某某收受陈某甲贿送的冬虫夏草(硬和润)香烟15条、现金人民币20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6360元。
(1)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某某在陈某甲的悦丰阁饭店内,收受陈某甲贿送的冬虫夏草(硬和润)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2120元。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某在陈某甲的悦丰阁饭店内,收受陈某甲贿送的冬虫夏草(硬和润)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2120元。
(3)2018年年底,被告人宋某某在新北法院附近,收受陈某甲贿送的冬虫夏草(硬和润)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2120元。
(4)2019年5、6月,被告人宋某某在陈某甲的悦丰阁饭店内,收受陈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14.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某某接受王某甲的请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干预张某某等人诈骗案、谭某某故意伤害案等案件的办理,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宋某某收受王某甲贿送的贿送的现金、香烟卡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66116元。
(1)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接受王某甲的请托,违规干预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办理的张某某等人诈骗案件。为使张某某能够取保候审,宋某某向相关公安人员、法官打探案情,并为张某某说情打招呼。期间,宋某某收受王某甲贿送的黄金叶天叶香烟360条,加油卡5张,并接受王某甲为其支付的相关旅游费用人民币2618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95412元。
①2018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常州市翠竹新村新金港浴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香烟卡20张,每张面值1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共计200条,价值人民币135680元。
②2018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常州市翠竹新村新金港浴室门口,收受王某甲贿送的香烟卡10张,每张面值1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共计100条,价值人民币67840元;5张中石化加油卡,每张面值5000元,价值人民币25000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2840元。
③2018年2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路迪欧咖啡店内,收受王某甲等人贿送的香烟卡3张,每张面值1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共计30条,价值人民币20352元。
④2019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甲贿送的香烟卡3张,每张面值1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共计30条,价值人民币20352元。
⑤2018年7月,王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宋某某在张某某案件上帮忙,并为与其继续搞好关系,邀请宋某某等人前往菲律宾旅游,宋某某予以接受。之后宋某某邀请了特定关系人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共同旅游。王某甲为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等4人支付旅游及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26188元。
(2)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接受王某甲的请托,违规干预常州市武进区司法机关办理的金某乙虚开发票案,为了让金某乙能够顺利取保候审并从轻判决,宋某某向相关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说情打招呼。期间,宋某某收受王某甲贿送的黄金叶天叶香烟40条、现金120000元、加油卡10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57136元。分述如下:
①2018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常州市翠竹新村小区,收受王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②2018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贿送的香烟卡4张,每张面值1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共计40条,价值人民币27136元,以及通过微信转账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共价值人民币37136元。
③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宋某某在新北区人民法院附近的家传一欣饭店门口,收受王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3)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接受王某甲的请托,违规干预新北法院办理的谭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了让谭某某得以从轻处理,宋某某向相关检察官打探案情、法官说情打招呼。2018年4月左右,宋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晓东饭店”门口,收受王某甲贿送的香烟卡2张,每张面值10条黄金叶天叶香烟,共计2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3568元。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职务任免通知、户籍资料、案卷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成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锦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5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宋某某家属代为退出的人民币100万元暂扣于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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