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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43

被告人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销售员,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支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26日至同年7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宋某因信用卡透支和网贷消费欠债较多被借贷方催收急迫。2020年2月16日至同年3月11日,为偿还债务,宋某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紧缺,谎称自己有能力代购体温枪、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符某某等13人人民币共计477063元。具体事实是:

1.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宋某以320元/支的价格为被害人任某某代购贝尔康体温枪1000支,任某某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给宋某转账共计32万元。后宋某通过何某某账户向任某某对公账户退款7.5万元,通过卢某某给任某某退款1万元。

2.2020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宋某以3元/片的价格为被害人何某某代购口罩2.5万片,何某某通过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给宋某提供的任某某的账户7.5万元。后宋某通过他人账户向何某某对公账户退款4万元。实际骗取何某某3.5万元。

3.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宋某以2.5元/片的价格为被害人卢某某代购口罩4000片。3月4日,卢某某向宋某提供的任某某的重庆农商银行卡转账1万元。

4.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宋某以3元/片的价格为被害人吴某甲代购口罩6500片。因宋某未发货,害怕吴某甲报警而退款。同年3月11日,吴某甲再次以3元/片的价格找宋某代购口罩2000片,吴某甲给宋某转款6000元后未发货。

5.2020年3月1日、3日,被告人宋某以3元/片的价格为被害人盛某某代购口罩600片。盛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向宋某转账共计1800元。

6.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宋某以3元/片的价格为被害人朱某某代购口罩2000片,朱某某向宋某提供的袁某某招商银行卡上转款6000元,并承诺当天发货。直至案发未发货。

7.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宋某以3元/片的价格为被害人程某某代购口罩1000片,程某某分三次通过手机银行给宋某转账共计3000元。

8.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宋某以2.4元/片的价格为被害人罗某某代购口罩4500片,罗某某分别向宋某转款3600元、7200元共计10800元,并承诺款到发货。3月11日,在罗某某催促下,宋某退款2000元。宋某实际骗取罗某某8800元。

9.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宋某以2元/片的价格为被害人郭某某代购口罩5000片,郭某某通过其妻李某甲的重庆农商银行卡向宋某农行卡转款1万元。

10.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宋某以3元/片的价格为被害人邱某某代购口罩3000片,邱某某通过其支付宝余额宝按照宋某提供的熊某甲的账户转账3000元、通过微信向宋某提供的吴某乙的账户转账6000元。同年3月8日,宋某给邱某某退款5000元。实际骗取邱某某4000元。

11.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宋某以2.5元/片的价格为被害人李某乙代购口罩18000片,李某乙通过银行卡向宋某提供的唐某某工商银行卡转账4.5万元。

12.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宋某以2.5元/片的价格为被害人熊某乙代购口罩7000片,熊某乙通过其招商银行卡向宋某转账预付款7000元。次日,熊某乙公司决定多购买口罩,通过其公司账户向宋某提供的吴某甲的账户转账16250元。共计骗取熊某乙23250元。

13.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宋某以2元/片的价格为被害人符某某代购口罩2000片,另付运费13元。符某某分别给宋某农行卡转款2013元、2200元,合计4213元。

2020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其家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银行交易凭证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收款详情、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消费截图、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何某某、卢某某等十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长康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现在重庆市万州区**支路**号**幢**单元**室其家候审(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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