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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宋某,性别:**,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79********,**族,**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京山市**镇**路**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监视居住,8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8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位于本市普陀区**路**号**楼的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被网络诈骗人民币129万元(以下均为同一币种)。涉案资金经层层转账后,其中赃款10万元被转入被告人宋某的银行账户内(卡号为62166976000********的中国银行卡)。

当日13时至14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湖北省武汉市分别前往中国银行武汉**支行、武汉**分行,持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将10万元全部取出,并存入其他银行账户予以转移。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宋某在湖北省武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否认主观明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葛某某的证言、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账户银行流水、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现金取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  王佳菁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宋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四册。

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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