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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宋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住湖南省桑植县**街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2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1月下旬一天下午,窜到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处,入户盗窃陈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3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盗赃款无法追回。

2.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下午,窜到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乡被害人田某某的住处,入户盗窃田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及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87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盗赃款物无法追回。

3.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窜到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被害人高某某的住处,入户盗窃高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5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盗赃款无法追回。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田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东升

2021年2月4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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