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亚文、宋汶泽,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宝某某,曾用名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8********,鄂伦春族,本科文化,无业,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人,户籍所在地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街**号**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宋某某、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和宝某某系男女朋友,二人住在本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被告人宋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四氢大麻酚(俗称大麻)用于贩卖,被告人宝某某平时帮助宋某某研磨、分装大麻,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8日23时许,宋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小区”门口以200元价格贩卖大麻一小袋给邓某某。
2020年7月29日18时许,宋某某在青羊区**路**号“**”店附近以200元价格贩卖净重0.96克的大麻一小袋给任某某。
2020年7月29日19时许, 宋某某在**博物馆地铁**出口处以660元价格贩卖净重2.8克的大麻三小袋给罗某某、王某某。
2020年7月29日2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将被告人宋某某和宝某某挡获,当场从宋某某身上搜出大麻一小袋,后民警在二人共同居住地本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房进行搜查,查获41小袋共计净重39.36克的大麻以及吸毒工具和大麻研磨器。经鉴定,涉案毒品均含有四氢大麻酚酸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宝某某明知系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宝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宝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光盘贰张,函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