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75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0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2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2002年犯销售赃物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犯盗窃罪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犯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犯盗窃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犯盗窃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犯盗窃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犯盗窃罪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案由顺庆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充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7日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转至本院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在西充县凤凰街皇家都会歌城楼下巷道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为川R3CP31的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骑回顺庆区。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因害怕被查,将摩托车悄悄停放在西充县公安局大门外人行道上。该车被民警发现后,已于2020年5月11日发还被害人。2020年5月20日宋某某被西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30元。
2020年7月12日11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宋某某购买600元毒品冰毒,二人约定在顺庆区大西街东方医院门口附近见面交易。当日14时许,在约定的交易地点二人交易完成后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宋某某处查获毒资600元,张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二小袋净重分别为0.16克、0.19克,共计净重0.35克。经鉴定,两小袋疑似毒品冰毒物质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本案系控制下交易。
西充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4日对宋某某盗窃案立案侦查,5月20日对宋某某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宋某某提供线索协助顺庆区公安分局查办了部分涉毒治安案件、实施了7月12日贩卖毒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查获物证、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0月12日在值班律师杨周平在场提供帮助下,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吸毒人员、有6次犯罪前科、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主动退还盗窃赃物,认罪认罚,控制下交易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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