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安阳阳,绰号“胖阳阳”或“安阳”,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3013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号。2019年3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于2017年12月5日以李腾等系列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18年6月4日以李腾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同日指定鹿某区公安局侦查,鹿某区公安局现已侦查终结,该局以被告人安阳阳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概况
(一)该犯罪组织中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基本固定,成员人数较多,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1、首犯概况
(1)成长经历
经查,李腾,男,赵县人,现年30岁。自幼家庭条件优越、喜好打架滋事、逞强好胜。在赵县石塔中学就读时就被冠以“石塔单挑王”的绰号。2008年大学毕业后就职于赵县县医院,仅上班数月后就主动辞职并混迹于社会。其多年来依靠经营网吧、歌厅、宾馆等场所在赵县社会闲散人员中积累了一定的“恶名”。时至2013年,李腾发现赵县“领车”行业有利可图,便网罗一批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预谋插手并垄断该行业。其通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威胁恐吓等手段胁迫当时在赵县从事领车行业的李某甲与其合作,李腾依靠此事“一战成名”,正式进入赵县领车市场、至此标志着李腾犯罪组织的初步形成。
2015年,李腾纠集组织数十人,携带砍刀、镐把等凶器驾车在赵县S234省道(定魏线)与原定魏线领车人王某甲在赵县杨扈旧收费站公路上聚众斗殴,公然撞击、打砸王某甲一方多辆汽车,逼迫王某甲妥协、退出赵县领车市场,从而垄断了赵县S234省道(定魏线)全部“领车”市场。
2016年,被告人李腾为了巩固自己308国道“领车市场”,连续数日内组织数十人携带镐把、砍刀等凶器驾车藏匿于赵县县城308国道附近,对其竞争对手董某甲等人的车辆进行碰撞、打砸。期间该团伙成员对过往群众的车辆进行追逐、碰撞、打砸。自此赵县“领车行业”内再无人敢与李腾团伙正面竞争。
经此事该组织已经达到一个鼎盛时期,形成了以李腾为领导者,孙某甲、李某乙、米某甲为骨干成员,曹某某、张某甲、米某乙、翟某某、李某丙、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李某丁、安阳阳等人为成员的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性格特征
一是李腾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争强好胜、喜好滋事斗殴、暴力倾向明显、吸食冰毒;在事情的处理上惯于使用“武力解决、出钱摆平”的伎俩。据查证,其喜欢“耍枪弄棍”,非法购买、持有、私藏气枪;进入“非法领车”行业后便购置大量砍刀和镐把,并随意放置在车上和团伙成员居住地点任由其招揽的人员拿取、使用。
二是李腾本人胆大妄为、无视法律,喜好阅读管理类、心理类图书,依靠金钱以及利用手下性格特点控制团伙成员、维系组织关系,并自诩“杀人用嘴不用刀”。意图建立以自身利益为基准的行业标准和规则。李腾为控制、垄断所处的“非法领车”行业构筑了人员固定、组织严密的犯罪组织。
2、成员梯次
经查,李腾犯罪组织的成员梯次相对固定,以李腾(已判决)为首,孙某甲、李某乙、米某甲(三人已判决)为骨干成员,曹某某、张某甲、米某乙、翟某某、李某丙、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李某丁(九人已判决)、安阳阳为普通成员。上述成员均以李腾惟命是从,为维护该团伙所谓的“经济利益”进行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
孙某甲为该团伙骨干成员,跟随李腾混迹社会多年,除了参与多起李腾所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之外,还替李腾管理歌厅、银行账户、替李腾对团伙成员上路领车所获非法收入进行查账,充当李腾“管家”的角色。
米某甲为该团伙骨干成员,除了参与多起李腾所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之外,主要负责带领米某乙、李某丙、张某乙、张某丁、翟某某等人为李腾“带车逃费”,并围绕着“非法领车”行业针对过境赵县以及竞争对手的货车实施多起威胁、恐吓货车司机、打人砸车的违法犯罪行为。
李某乙为该团伙骨干成员,组织带领曹某某、张某甲等多人参与李腾为控制、垄断“非法带车”行业,排挤、打击竞争对手而组织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3、管理方面
李腾在对该犯罪组织成员管理方面,利用团伙成员的性格特点和相互攀比的虚荣心理,奖惩结合。采取经济控制和精神控制等方式维系组织关系,从而指使团伙成员进行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犯罪组织利益服务。
在规章制度上,李腾对团伙成员采取家长式管理,为团伙成员提供统一的食宿,对表现积极的犯罪组织成员给与大量“零花钱”,供其挥霍享乐;对“贪污”其领车费用等影响组织利益的犯罪组织成员进行相应惩处。如:李腾曾许诺给孙某甲、李某乙等人房子、汽车等物以此刺激其他组织成员;翟某某跟随李腾多年,因被李腾怀疑“贪污”其上路领车的非法收益,便将翟某某开除,后经人说情才又允许其返回组织重新上路领车。
(二)该犯罪组织以暴力为基础,以“非法领车”做依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经查,李腾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控制“非法领车”行业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李腾名下合法产业仅为天一商务酒店和夜宴歌厅,通过现阶段对上述产业账目的梳理,多年来李腾名下的合法产业仅仅做到收支平衡并无盈利。可李腾所使用的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经审计2013年李腾进入“非法领车”行业至今,总收入达900余万元,纯收入达600余万元。李腾平时生活奢侈,购置多辆汽车供自己以及团伙成员使用,仅通过网络赌博输钱达200余万元。李腾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非法领车”,用暴力手段来维护其“非法领车”的经济利益,其用获取的经济利益一方面支付犯罪组织成员工资;另一方面支付该犯罪组织为维护“非法领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购买的砍刀、车辆、通讯工具等等;再一方面支付该犯罪组织成员打架受伤的医疗费、受害人的医药费和补偿费。
综合证据证实,李腾于2013年进入赵县“非法领车”行业,为控制“非法领车”行业达到垄断目的,李腾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种种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其他竞争对手以及过境赵县的货车司机,控制了赵县308国道大部分领车市场和S234省道(定魏线)领车市场,在短时期内聚敛了900余万元。
(三)该犯罪组织以直接暴力为主、软暴力手段为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李腾为了达到控制赵县“领车”行业,策划、组织、纵容其手下,对赵县境内“领车”行业的同行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竞争对手所领的货车进行阻拦、恐吓、辱骂、殴打,强迫货车司机向自己缴费。该团伙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目的明确,不计后果排挤同行、垄断该行业。
李腾犯罪组织控制赵县“非法领车”行业,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产、经济、生活秩序,给当地百姓形成了极强的心理控制和恐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李腾等人犯罪团伙长期盘踞在赵县308国道、S234省道(定魏线)内,以“领车”行业为主体,通过攫取的巨大的经济利益供养自己以及团伙成员。在赵县境内横行霸道,肆意妄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是公然公开进行的,其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主观目的性明确,就是通过暴力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赵县百姓中流传一句俗语:“赵县乱不乱,老黑(李腾)说了算。”足以反映出李腾团伙对赵县的社会稳定,对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对过境赵县的货车司机的正常运营工作影响之深、之大。在赵县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眼中,李腾团伙就是称霸一方,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黑社会”。李腾团伙采取暴力手段垄断赵县“领车”行业,阻拦、殴打辱骂过境货车司机迫使其交费的违法犯罪行为给赵县的经济秩序、治安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二、有组织犯罪行为:
1、李腾(已判决)与定魏线原领车人王某甲因抢车源发生矛盾,李腾于2015年7月27日凌晨,组织被告人安阳阳、孙某甲、米某甲、翟某某、李某乙(后四人已判决)等20余人携带砍刀、搞把等凶器,驾驶多辆汽车在赵县杨扈收费站待王某甲一伙到达杨扈收费站附近时,李腾命令其一方人员开车从接车点后院冲出对王某甲一伙驾驶车辆进行冲撞,王某甲一伙弃车逃跑后又组织手下持械对其车辆进行打砸,双方多辆汽车受损。最终王某甲退出赵县领车市场,李腾垄断了赵县S234省道(定魏线)领车业务。经赵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定,王某甲一方被损毁汽车价值为26160元。(聚众斗殴罪)
2、2015年12月份,李某甲与李腾决裂后,李腾组织李某乙、张某甲等人寻找李某甲及胡某某。12月26日,李腾指使被告人安阳阳、李某乙、张某甲(后二人已判决)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在赵县西交洋村一赌局门口堵截胡某某,砍伤胡某某腿部。最终迫使李某甲、胡某某妥协,让出手中车源。(寻衅滋事罪)
3、2016年4月,李腾为了排挤、打压领车行业的竞争对手,纠结了被告人安阳阳、孙某甲、米某甲等二十多人携带凶器,驾驶汽车连续数日盘踞在赵县北外环一带,伺机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4月份的一天,李腾、曹某某、孙某甲(三人已判决)等人误将驾车路过此地的张某戊等人认为是董某甲手下。孙某甲、曹某某等人驾车对张某戊驾驶车辆进行追逐碰撞,张某戊车辆被撞至路边土堆后弃车逃跑。孙某甲等人又持砍刀、镐钯等凶器将对方车辆进行打砸。经石家庄市鹿某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定,张某戊被损坏汽车价值为2320元。(寻衅滋事罪)
4、2016年4月,董某甲、董某乙、李某戊、孙某乙等人因琐事与李腾、任某某产生矛盾,李腾等人得知董某甲找到王某乙前往赵县境内意图抢占己方车源。李腾、任某某等人组织被告人安阳阳、张某甲、曹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镐钯等凶器驾车前往赵县308国道,将王某乙一方驾驶的一辆中华骏捷汽车、一辆哈佛H6汽车撞至路边。王某乙等人弃车逃跑后,张某甲、曹某某等人又用镐钯、砍刀等凶器将对方车辆砸坏。至此,赵县领车行业内无人敢与李腾进行正面冲突。经石家庄市鹿某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定,哈弗H6汽车损坏价值为7631元,中华骏捷汽车损坏价值为4718元。(寻衅滋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阳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树良
附:
1.被告人安阳阳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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