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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阳某某公司、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单位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1050000000****(1-1),单位地址: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国,性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单位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310372****。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汉族,高中,住安阳市北关区某某号1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并在辩护人 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安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位于安阳市安彩大道西段,2006年8月份以来,该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开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下属子公司(安阳市某1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某2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某3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明知公司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组织领导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参与集资人员进行了集资额核准登记,已核准集资金额的人数为795人(1356人次),涉及金额174,727,907.00元,已支付利息37,510,809.00元,已支付本金2,592,191.13元,合计支付利息和本金40,103,000.13元,扣除已支付利息及已支付本金后尚未支付金额134,445,422.06元,涉及人数为794人(1333人次)。各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参与集资人员进行了集资额核准登记,参与集资人员核准登记结果为,已核准集资金额的人数为633人(1110人次),涉及金额150,247,967.00元,已支付利息31,134,474.00元,已支付本金2,260,593.17元,合计支付利息和本金33,395,067.17元,扣除已支付利息及已支付本金后尚未支付金额116,673,412.85元,涉及人数为633人(1089人次)。

2、安阳市某1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参与集资人员进行了集资额核准登记,参与集资人员核准登记结果为,截止2018年8月10日已核准集资金额的人数为77人(121人次),涉及金额1,074,300.00元,已支付利息3,740,996.00元,已支付本金117,268.97元,合计支付利息和本金3,858,264.97元,扣除已支付利息及已支付本金后尚未支付金额7,216,037.20元,涉及人数为77人(119人次)。

3、安阳市某2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参与集资人员进行了集资额核准登记,参与集资人员核准登记结果为,截止2018年8月10日已核准集资金额的人数为85人(109人次),涉及金额12,985,640.00元,已支付利息2,458,746.00元,已支付本金209,485.19元,合计支付利息和本金2,668,231.19元,扣除已支付利息及已支付本金后尚未支付金额10,317,408.81元,涉及人数为85人(109人次)。

4、安阳市某3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参与集资人员进行了集资额核准登记,参与集资人员核准登记结果为,截止2018年8月10日已核准集资金额的人数为15人(16人次),涉及金额420,000.00元,已支付利息176,593.00元,已支付本金4,843.80元,合计支付利息和本金181,436.80元,扣除已支付利息及已支付本金后尚未支付金额238,563.20元,涉及人数为15人(16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杨某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下属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公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下,仍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审计报告一份,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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