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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0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村**组,住襄阳市樊城区**巷**组**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22日被原襄樊市樊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31日被原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0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安某某在襄阳市襄城区**巷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037元。详细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7日9时许,被告人安某某行至襄阳市襄城区**巷**院时,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格林豪泰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

2.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安某某行至襄阳市襄城区**家属院内,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家属院**楼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37元。

3.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安某某行至襄阳市襄城区**医院时,将被害人耿某某停放在医院大门右边人行道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液压钳、扳手、剪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电动车的行车证、购买收据、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唐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关于电动车价格的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易宏斌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9页。

3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现存放于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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