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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安某,曾用名安城铠,化名王恒,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绵阳市涪城区********号附**号。1984年8月8日,因犯流氓罪被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7月18日,因盗窃被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9日由绵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安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安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刑)、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兰州拉面馆门前喝酒,因琐事与在此吃饭的一男青年发生争执,被面馆老板及隔壁**足疗店老板赵某甲(又名赵某乙,女)劝开后,三人又与赵某甲发生口角,便预谋殴打赵某甲,安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安某前来帮忙。随后,马某某到**足疗店门前对赵某甲进行殴打并追打进至足疗店内,安某某、李某某见状也冲进足疗店,被赵某甲之子佟某某(殁年19岁)拦住。安某某、李某某跑出足疗店,安某某在寻找凶器未果后,再次与安某跑进该足疗店一同对赵某甲、佟某某母子进行殴打。在殴打中,安某持刀将佟某某、赵某甲腹部捅伤后逃跑,佟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佟某某系锐器伤及肺腑及横结肠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9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安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号附**号租房处,因张某某(男,殁年54岁)、王某某(女,张某某妻子)管教孙女,不允许孙女到其租房玩耍,与张某某、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安某持刀捅刺张某某腹部致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外伤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肠系膜下动脉断裂,大量失血,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光碟壹十一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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