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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永德盗窃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安永德,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大厦**楼**号。2018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2020年1月12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0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永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安永德在长宁县长宁镇实施多起盗窃门市行为,共计金额6180余元,所盗财物全部用于了上网、打游戏和生活。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永德窜至长宁县长宁镇黄竹路161号“御膳砂锅”门市,趁“御膳砂锅”门市内无人之际,采用翻窗进入的方式,将“御膳砂锅”门市吧台抽屉中的现金1000元盗走。2019年11月13日和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采取相同的方式进入“御膳砂锅”门市内分别将吧台上的现金5元和一包玉溪牌香烟盗走。

2、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安永德窜至长宁县长宁镇镇财富广场“鲜牛坊”门市,趁“鲜牛坊”门市内无人之际,采用翻窗进入的方式,将“鲜牛坊”门市吧台抽屉内的1700元现金盗走。之后几日内被告人安永德采取相同的方式进入“鲜牛坊”门市内盗窃,但均未盗窃到财物。

3、2019年1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永德窜至长宁县长宁镇财富广场“本宫碳烤肉”门市,趁“本宫碳烤肉”门市内无人之际,采用翻窗进入的方式,将“本宫碳烤肉”门市吧台抽屉内的2200元现金盗走。

4、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永德窜至长宁县长宁镇财富广场“七掌柜”餐馆门市,趁“七掌柜”餐馆门市内无人之际,采用翻窗进入的方式,将“七掌柜”餐馆门市吧台柜子中的一个双肩包内的128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永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永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永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  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安永德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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