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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盗窃一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龙潭镇**村委会****2016年5月5日,因盗窃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因盗窃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16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经我院批准逮捕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7日,被告人安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保渡四队**号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铃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11元。

2、2015年 11月25日,被告人安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楚天坤茂**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1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动车发票;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龙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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