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7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文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文江红,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
被告人文建伟,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
上列四名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文某某、文江红、文建伟四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文某某、文江红、文建伟四人在惠州市惠城区**镇**村祠堂旁边鱼塘处,见被害人蔡某某独自一人经过鱼塘边,四名被告人便围住被害人蔡某某用暴力手段将蔡的华为N0V05i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74.74元)抢走,得逞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手机缴回,已发还被害人。
同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文某某、文江红、文建伟来到惠州市仲恺区**科技园**电子厂旁边红绿灯处时,见被害人田某某从**科技园**电子厂出来,四名被告人上前将被害人田某某围住要求交出手机,由于被害人田某某反抗,四名被告人便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殴打,然后将田某某的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3元)抢走。在殴打被害人田某某过程中,田某某将被告人安某某左手无名指咬伤,四名被告人得逞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手机缴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文某某、文建伟、文江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某某、文某某等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2次,共价值人民币2927.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上述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惠东
检察官助理:何雪芬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文建伟等4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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