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安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XX19XX0XXX0XXX,汉族,高中文化,住聊城市茌平区XXXX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安某利用其丈夫赵某某(已判决)在微信上所搭建的“拼惠多商店”,使用微信号jj17186018002与被害人聊天,通过与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手段,诱导被害人前往“拼惠多商店”高价购买商品或赠送礼品,骗取被害人财物达1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同案犯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安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伙同他人共同诈骗,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鉴于被告人安某认罪认罚、退赃、获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洋
检察官:成汝庆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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