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安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86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乡**村**。被告人安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5点多,在泌阳县居民张某某的孙女张某某将自己的一辆黑色和浅红色相间的小刀牌子两轮小架电动车停放在**对面**专卖店门前。2020年6月7日晚上20点多,唐河县居民安某和泌阳县居民杜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将张某某的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价值2000元。被盗电动车没有上锁。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张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206元。
2、2019年9月26日24时左右,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岗居民赵某在泌阳县熊猫网吧上网期间趴在座位上睡着,赵某把自己的三星牌手机放在熊猫网吧的电脑桌子上。唐河县居民安某和泌阳县居民杜某某、陈某某等人密谋后,有杜某某和陈某去盗窃手机。被盗手机三星牌,金色,被盗手机2016年9月份购买,购价5000元。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赵某被盗的手机价值358元。
3、2019年9月29日晚上21时许,泌阳县居民吴某某在泌阳县**高级中学*校区大门对面卖小吃,杜某某和安某等人商量后,有杜某某实施盗窃,安某、陈某某,负责掩护,从吴某某卖小吃的抽屉内盗窃现金二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春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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