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住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被告人安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安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安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10月间,安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江北新区天润城、芳庭潘园等小区,组织、领导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主任、经理、老总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发展人员,要求参加人员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该传销组织分为冯某甲经理室、黄某某经理室、罗某某经理室(均以大总管名字命名)共3个经理室,各经理室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自律配合、能力配合、素质、申购等职务,负责本经理室传销人员的管理及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互动经理室传销人员相互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被告人安某甲于2019年4月起担任冯某甲经理室自律总管,负责检查本经理室传销人员的卫生、罚款等自律事务。此外,安安某甲还同时担任冯某甲经理室、黄某某经理室、罗某某经理室三个经理室的自律总管牵头,负责安排三个经理室的自律互查等工作。经查,上述三个经理室从事传销活动人员为65人。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安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自律报表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共同作案人牟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安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安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