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汉族,195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0********,小学文化,住曹某**楼镇**庄**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6时许,在曹某**楼镇**村**村安某丙家中,被告人安某甲和安某乙因家庭矛盾和安某丙发生纠纷,引发撕打,安某甲用木棍把安某丙的左前臂打伤。经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安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安某乙证言;3.被害人安某丙陈述;4.被告人安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某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因家庭矛盾,和弟弟安某丙发生争吵,冲突中持木棍把安某丙左前臂打伤,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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