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19〕3483号
被告人安某甲,曾用名安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08时时许,被告人安某甲以其在孙某甲父亲去世时送的礼钱未归还自己为由,在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长安村长田组村民孙某甲家门前公路上辱骂孙某甲,被害人孙某乙见状便上前劝阻,其后,被告人安某甲对被害人孙某乙进行殴打,致孙某乙头部受伤。2019年9月30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以安某甲寻衅滋事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7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安某甲酒后在播州区三岔镇长安村街上十字公路段无故辱骂张某某,被害人梁某某上前劝说安某甲,安某甲便将梁某某手指咬伤,其后,被告人安某甲躺在三岔镇长安村街上十字公路中间不让其车辆通行,阻碍该路段交通约1小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4月18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以安某甲寻衅滋事为由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3、2019年0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安某甲回家路过三岔镇长安村长田组时遇见被告人安某甲,刘某某便按喇叭提醒安某甲,被告人安某甲听见后便辱骂刘某某,并用手抓住刘某某衣服、用头击打刘某某驾驶的车辆,致使刘某某衣服被扯坏、前挡风玻璃被撞坏。
4、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安某甲无故将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长安村长田组入户公路路基挖坏,影响了车辆通行安全。
5、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安某甲将胞弟安某丙饲养的狗私自杀死后加工食用,并在酒后无故辱骂其胞弟安某丙和其嫂嫂夏某某。
6、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安某甲酒后无故辱骂其胞弟安某丙和其嫂嫂夏某某,并将安某丙家电线夹断,其后,被告人安某甲又持扁担对安某丙进行殴打。
7、2018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购买了长安村长田组集体林里的风倒木,在运输过程中遭到被告人安某甲的多次阻拦,胡某甲、胡某乙被迫买了两条香烟送给被告人安某甲后才得以继续运输木料。之后,被告人安某甲又以胡某甲、胡某乙运输木料将公路损坏为由,强行要求胡某甲、胡某乙拿了200元给自己。
8、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安某甲酒后到尹某某家,要求尹某某拿酒给自己喝,尹某某拿了一瓶啤酒给安某甲,安某甲在饮酒过程中说自己与他人发生打架,尹某某便劝说安某甲,其后,安某甲又开始辱骂尹某某,并将尹某某推倒在地。
9、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安某甲酒后以何某某说话不好听为由,对何某某进行殴打,致何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书证、证人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孙某乙等人陈述、被告人安某甲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多次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绍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甲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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