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滁州市琅琊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安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安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皖M*****的小型普通汽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琅琊路路口往北30米处时在车内睡着,当日7时许,侦查机关接群众报警至现场将其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安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被告人安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图、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安某乙、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娟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安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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