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安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街道**湾*巷***号**公司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托克逊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相关业务的事实,累计欺骗四名受害人,骗取财物共计50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安某虚构其能为葛某的亲属免考办理驾驶证业务的事实,并承诺半年内葛某亲属可以拿到机动车驾驶证,在取得被害人葛某的信任后,骗取葛某15000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安某虚构其能帮助邵某某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的事实,在取得受害人邵某某的信任后,骗取邵某某15000元。
3、2018年12月,被告人安某虚构其能为刘某某办理免考增驾业务的事实,并承诺4个月内受害人能拿到增驾后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骗取刘某某10000元。
4、2019年2月,被告人安某虚构其能帮助刘某某办理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事实,承诺3个月内受害人能拿到机动车驾驶证,在取得受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骗取刘某某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对被害人葛某、邵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四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人葛某、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谢振鹏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安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住址为新疆呼图壁县***镇**路****号;
2.检察卷壹册和案卷证据材料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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