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30日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8日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金某某、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谎称自己是北京**医院大夫,于2018年4月3日以妻子住院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明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安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现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安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安某某所具有的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耿福忠
2020年12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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