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吉林省农安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长岭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因无采矿许可证在自己承包的长岭县**镇**村沙坑内采砂,于2016年7月2日、2017年3月25日两次被长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安某某又同意农安县**镇人信某某到其所承包的砂坑拉砂,在信某某进入沙坑挖沙时,被长岭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包合同和租赁协议;
2. 证人信某某、冯某某、郑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安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某某未经许可,非法采矿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志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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