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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非法经营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江村**组**号**号,现住邵东县托运城**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安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和微信昵称“明天更美好”(微信号******)处进购假冒伪劣卷烟用于销售。其中,被告人安某某从陈某某处进购假冒卷烟48208元,从“明天更美好”处进购假冒卷烟6800元。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安某某以6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禹某某假冒精品二代白沙烟20条,得款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邵东县烟草专卖局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案件移送函、陈某某银行账户及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禹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赟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假冒伪劣烟草已被邵东县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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