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汉族。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淅川县公安局九重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安某某在位于淅川县九重镇自家后院的菜地内种植罂粟苗,随即民警对其所种植的大烟苗进行铲除,经现场清点,安某某共种植大烟苗75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安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超过500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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