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现住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前后,被告人安某某在自家菜园附近一处垃圾堆处,拾捡到一个罂粟果实并储存。2019年12月前后,被告人安某某从该罂粟果实中取出种子,种植到自家菜园内。2020年3月27日,办案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安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并现场铲除,经清点共计695棵。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安某某种植的植物均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植株(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安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95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4日
_附件:
(本页无正文)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号,电话1886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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