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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非法捕捞)(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安某某在社旗县唐庄乡漫流寨村潘河河道内多次利用国家禁用的电打鱼方法进行捕鱼自食。

另查明,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河南省境内长江支流及水库全面实施禁渔。社旗县唐庄乡漫流村潘河系长江支流水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鱼工具(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陈**等人证言5、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方

检察官助理:王柯婷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河南省**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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