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8〕18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6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安某某在四川省甘孜州九龙县从一不认识的藏族男子手中,以200 元价格购买一改装射钉枪并长期非法持有该枪支。该鑫凯力 xinkaili XKL-007 南溪凯力标识改装射钉枪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现二支涉案枪支已被冕宁县公安局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上交枪支,属于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的二支枪支已被冕宁县公安局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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