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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盛世鑫城*号楼*单元***室,农民。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安某某使用自家的钩机和旋耕机在金沟林场施业区224林班和226林班内开垦林地并挖了三个蓄水池后开垦了两块水田地并种植了水稻。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确认安某某在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金沟林场224林班9小班、15小班,226林班1小班、13小班内开垦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09.302亩(7.2868公顷),开垦占用林地对林地原有森林植被造成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卫片图、GPS点、占用土地位置图、林班登记卡、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承诺书、建议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2.证人孙某某、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伟忠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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