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570号
被告人安某某,假名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看守所羁押,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安某某使用假名“杨某某”,伙同王某甲(假名汪某某)、赵某某(假名闫某某)(均在逃)使用虚假身份成立“秦皇岛恒天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散发传单、组织培训推介等方式,谎称可以通过p2p平台运作资金获得高额利润的手段,骗取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关某某、张某甲等120名被害人投资款人民币618.59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7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单行材料一份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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