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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安某某 ,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8年9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仟元;因吸毒,于2019年5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仟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4日,刘某某联系田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其转账300元,后田某某联系被告人安某某,安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路格林豪泰酒店地下停车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2克。      

2.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安某某在日照市中医医院北侧停车场,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刘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3克,三人在安某某的长城轿车内一起吸食。

2018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安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鲁LZ****号牌长城牌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验报告;3.称重笔录;4.辨认笔录;5.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贩卖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照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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