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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区****号,住荆门市****。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8年7月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院批准逮捕月19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2020 年5月14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6日晚7时16分许,被告人安某某在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社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判刑)家向吸毒人员田某某以300元价格出售4颗麻果(重约0.36克)及1小袋冰毒(重约0.15克)。

2.2018年6月19日晚9时46分许,被告人安某某在李某某家再次向田某某以300元价格出售4颗麻果(重约0.36克)及1小袋冰毒(重约0.15克)。

上述毒品,麻果累计0.72克,冰毒累计0.30克,合计1.02克。

2018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家将被告人安某某抓获,并当场从李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位左侧工具箱内起获1小袋可疑“白色晶体”(非冰毒),经称量,净重24.6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查,该“白色晶体”系安某某2018年6月获赠取得,其用于烫吸毒品时添入吸壶水中增加吸食口感,未向他人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交易微信付款截图、搜查证、扣押毒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笔录;3.毒品称量笔录;4.毒品鉴定意见;5.起获毒品现场照片;6.到案经过;7.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春

检察官助理:杜娟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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