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10日被通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8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安某某向被害人康某某称其能够办理银行贷款200万元,三十年以后银行才会让客户还贷款。康某某听信后,安某某先让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信息,后又以刷银行流水的名义及包装费等共收取康某某147890元。安某某收到钱后用于个人消费,其并无办理该银行贷款的能力且不能办理该贷款项目。
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被通某某公安局抓获。
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已退赔被害人康某某154000元人民币,并取得康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二磊
检察官助理:王超华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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