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78********,回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住长治市潞州区**站**院**楼**。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安某某谎称其在长治市交通银行上班,以能够给被害人黄某某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收取好处费及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黄某某财物共计469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收据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詹某某证言;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乃萍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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