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3********,汉族,初中文化,鞍山**厂退休,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品”)分为六个层级,通过发展下线、消费购买商品获得积分方式作为依据,进行升级和销售提成。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安某某注册成为**台**,通过发展张某甲、李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等人成为自己的下线以及购买商品的方式提升自己成为**级别**(全球销售副总裁)。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鉴定,截止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安某某为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共计54367人,获得奖励金额47979.23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罗某某、张某丁、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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