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安某某,绰号“大*”,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7********0016,土家族,大专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地德江县**街道**路***号(也即现住地),务工(**快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晚上,安某某在德江县青龙街道扶阳路温州商贸城龙都汇KTV玩耍时,点了酒水促销员何*亚陪其喝酒,因而与何*亚相识。而后,何*亚为了完成龙都汇

—1—

KTV消费任务,多创业绩而增加自己收益,便瞒着自己男朋

友,与安某某以“男女朋友”相处,让安某某常来龙都汇消费。

交往过程中,安某某将自己的指纹录入到何*亚的手机中,能够通过指纹解锁开机密码打开何*亚手机,并操作其微信。2019年12月4日23时、12月5日22时、12月6日0时、12月12日23时,安某某在龙都汇KTV消费过程中,趁何*亚不备,操作何*亚手机微信(微信昵称:别戀淚湿㥁眼妆、微信号:xieFeiXue520100),采取二维码扫码支付和微信转账等方式,分别四次从何*亚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共转出资金10000元(3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上(微信昵称:大门、微信号:damen0529),并删除微信转账记录。所转资金被其挥霍。

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何*亚发现自己微信资金被人转走而查询安某某,因安某某承认后不退还,进而否认窃取事实而报警。

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安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查询了解,而后主动到德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

2019年12月24日,安某某联系其家人,按窃取所得数额全额退赔被害人。被害人何*亚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请求公安司法机关对其免予刑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书证:户籍证明、中国银

—2—

行电子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②证人证言:证人吴

勇陈述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③被害人何*亚陈述及其辨认笔录,以及出具的谅解书;④被告人安某某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由侦查人员依法调取和收集,取证程序合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查询便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虽然首次供述中碍于情面而未供认犯罪事实,但在之后的供述中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侦查、审查起诉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认定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可酌情从宽处理;

到案以后,被告人安某某联系其家人,将盗窃所得赃款全额退赔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因其与被害人是特殊朋

—3—

友关系,主观恶性比盗窃不特定对象相对较轻,且为初犯,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和精神,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畅光

2020年3月2日 

附:1.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侦查卷宗二册;

2.被告人安某某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